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6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殷小明 訴訟代理人 楊紘睿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曹尚仁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國璋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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