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5號被告國產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晨曦鄭晨卉鄭秋月 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078,081.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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