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 蔡淑真
蔡振玉 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老齊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69,
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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