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4號原告 張良旭 被告 許慶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慶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慶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