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債權人丙○○債務人 林仲智 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1月7日│336,000元│98年1月15日│TH0000000│├──┼─────────┼───────────┼──────────┼───────────┤│002│98年2月22日│308,080元│98年2月28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