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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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他人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萬408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
繳,本院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