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8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何丞恩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0月9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8302291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何丞恩涉嫌於民國108年9月13日於
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在社群網站臉書公
開社團「堵係會社」網友貼文中,以暱稱「MartinJo」留
言散佈有關臺灣黑鮪魚及大目鮪不實交易價格,及臺灣與日
本於中西部太平洋金槍魚類委員會北小委員會會議中,達成
有關臺灣黑鮪魚捕撈配額與日本大目鮪捕撈配額交換之互惠
協議後將致使臺灣損失約新台幣4億500萬元之不實訊息,因
認其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
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非行,故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3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依同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
定,應為諭知管轄錯誤而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巷
○○○○號,而移送書上記載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地係於新北
市○○區○○路○○○巷○○○○號3樓,此有被移送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及移送書在卷可稽,是本院顯無管轄權,爰依上開
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