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875號
原告 蔡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淑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淑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宋淑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4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