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2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鈺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新芳良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鄭文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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