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調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調簡字第4號

原告竹科悅揚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饒瑋純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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