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328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高華陽 律師
黃信豪 律師
被告 蔡科廷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3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50,871元,及自民國101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 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