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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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政益

被告 陳乙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3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雅惠

書記官黃稜鈞

通譯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65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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