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 林岳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狄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人民幣3,276,988元,即新臺幣(下同)15,080,699元(依起訴時即108年2月1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602計算,計算式:人民幣3,276,988元×4.602=15,080,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時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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