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5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瑞 選任辯護人 陳雅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6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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