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 胡仲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勞訴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