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6號上訴人 謝明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熊永萬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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