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俊峯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部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G1H506378、64-G1H519259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於101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街○○巷○○弄○號」之記載,依序應更正為「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街○○巷○○弄○號」之記載,均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雅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