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萬秀英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x34x10=2,3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民國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自100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7月18日起至101年7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