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複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被上訴人 陳大 為
黃立威 陳淑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黃麟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