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彭鈺 訴訟代理人 彭翎 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被告 方迪清 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學萬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