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江瑋崙 被告 林逸彬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