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蔡為國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 律師被告 張智超
長久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安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黃玥婷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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