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9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佳鈴
  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53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8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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