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許月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玉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69,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