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6號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東
  水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80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9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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