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綺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連峯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7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後,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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