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綺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連峯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7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後,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