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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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楊湘淩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9,1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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