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4號原 告 蔡恆雄 被 告 黃伍陽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