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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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4號
原   告  蔡恆雄
被   告  黃伍陽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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