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4號
原   告  游春雄
被   告  賴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毓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6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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