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預納費用,經本院於裁定命其於送達聲請人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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