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4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杰豪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幫助散布足以引誘、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又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有違背安全駕駛罪、毒品防制條例等案等犯罪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斟酌其為貪圖小利,擅將上開門號交予不詳成年人而幫助為散布上開足以引誘、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敗壞社會風俗,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應召站成員之真實身分,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參酌其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153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提供其行動電話予不詳人士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做為犯罪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於民國102年8月4日下午1時許,前往臺南市○○區○○路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隨即以新臺幣14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供「阿豐」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做不法犯罪使用。嗣「阿豐」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取得甲○○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基於散布性交易訊息之共同犯意聯絡,於102年8月4日後不詳時間,在http://sex.518mm.net網站,公然張貼女性穿著內衣褲且姿態撩人之照片數幀,並刊登「外送服務網專業,外送臺北、臺中、桃園、中壢、新竹、高雄、臺南、彰化、南投、員林,服務專線:0000000000」之廣告,而對不特定網友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嗣經警於103年1月12日晚上9時2分許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上開廣告內容,並撥打廣告上刊登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現確實有在媒介性交易情事,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http://sex.518mm.net網站畫面、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用戶基本資料表、譯文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散布促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檢察官陳竹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鍾明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罰則)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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