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八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