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中華民國籍「欣昌號」漁船船長,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竟不知悔改,明知不得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又依行政院公告,一次私運洋菸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下稱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為管制進口物品,仍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在基隆市八斗子漁港附近,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 阿明 」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私運管制進口物品之犯意聯絡,商定由甲○○駕駛「欣昌號」漁船至我領海外等候「阿明」以無線電指示,以載運洋菸一箱五百元之代價,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甲○○旋於同日下午四時十分,偕同不知情之船員 陳煥源 (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捕魚為由,向基隆市八斗子漁港駐在所申准簽證出港,嗣因陳煥源身體不適,搭乘「金大利號」漁船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返回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甲○○遂逕自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欣昌號」漁船直接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福建省長樂市松下港僱用漁工。迄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許,在松下港僱得大陸地區人民 周生金張功祥王吓灿張功奇 (四人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未據上訴而確定)上船從事未經許可之漁工工作,並航行至澎佳嶼附近公海海域等候「阿明」之指示。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訴書誤為同年月二十七日)晚間,甲○○接獲「阿明」通知,即將「欣昌號」漁船駛往東經一二0度五十分、北緯二十五度之公海上,並商得周生金、張功祥、王吓灿、張功奇四人同意,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在該處,自不知名之商船搬運接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DAVIDOFFLIGHTS」八萬五千包、「DAVIDOFFCLASSIC」十包、「MILDSEVENFILTER」十八萬二千五百十包、「SEVENSTARSKINGSIZE」三百二十包、「MI-NE峰」七萬零十包(完稅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接運完畢後,將漁船駛返臺灣地區,而使該大陸地區人民周生金等四人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凌晨四時三十分許,「欣昌號」漁船於臺北縣鼻頭角外海二海浬我國臺灣地區海域內(即東經一二一度五七分三二秒、北緯二五度九分六七秒處)等待接駁之際,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蘇澳)海巡隊巡邏艇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蘇澳)海巡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擅自將漁船直航至大陸地區,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從事未經許可之漁工工作,一同將管制物品未稅洋菸私運進口,並使該大陸地區人士非法入境臺灣地區等事實,已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訊、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原審共同被告周生金、張功祥、王吓灿、張功奇所述,渠等為大陸地區人士,受僱於被告,自大陸地區之福建省長樂市松下港登上「欣昌號」漁船工作,嗣經被告要求,自公海搬運未稅洋菸進入臺灣地區等情相符。並有漁船資料、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八斗子安檢所舢舨漁船進出港登記簿各一份及漁船照片八張在卷,暨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扣案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總計三十三萬七千八百五十包,完稅價格共計六百五十一萬二千一百零八元,復有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宜蘭分局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以(八九)宜局業字第二一五三號函附之「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扣押單各一紙,及該分局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驗0(0)00000000號函辦理之完稅價格資料表一紙附原審卷可稽。被告有右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之規定,一次私運洋菸之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十萬元者,以管制進口物品論。本件被告私運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其完稅價格超過十萬元,依上開規定應以管制物品論。核被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與「阿明」及周生金、張功祥、王吓灿、張功奇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並使大陸地區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所為,分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款之規定,應各依同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被告所犯上開四項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公訴意旨就被告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部分,雖未據論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處罰,惟此一部分與已起訴其他三項罪名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原非無見,惟原審漏未審酌被告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部分,且將被告私運之長壽淡菸仿冒品亦誤為「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所定之管制物品,又漏未宣告沒收,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查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無視前案之教訓,再度走私完稅價額高達六百餘萬元之未稅洋菸進入臺灣地區,足以擾亂本國物價,減少國家稅收,又利誘大陸地區人士共犯本件走私犯行,致該四名人士面臨遣返困難之窘境,渠等之大陸地區家人並頓失經濟來源而生活困難,實有不該,然被告係因配偶罹有精神疾病,花費醫療費用不貲,乃一再觸法,亦有被告所提之診斷證明附卷為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財物及其犯後已知所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未稅洋菸「DAVIDOFFLIGHTS」八萬五千包、「DAVIDOFFCLASSIC」十包、「MILDSEVENFILTER」十八萬二千五百十包、「SEVENSTARSKINGSIZE」三百二十包、「MI-NE峰」七萬零十包,均為共犯「阿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至公訴意旨另指被告運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長壽淡菸仿冒品,亦涉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惟查,扣案之系爭長壽淡菸經送鑑定結果並非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產製品,而係偽製品,有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北菸廠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臺菸試字第一四0一號函附原審卷可憑,雖依法不得於臺灣省內販賣,惟既非洋菸,又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係匪偽製品,尚非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所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所示之管制進口物品。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有未合。而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私運未稅洋菸部分為單純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一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
左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四、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航行至大陸地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航行至大陸地區行為係出於船長或機長或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總計完稅價格(新臺幣)
一、DAVIDOFFLIGHTS八萬五千包一百九十二萬一千元
二、DAVIDOFFCLASSIC十包二百二十六元
三、MILDSEVENFILTER十八萬二千五百十包二百五十九萬一千六百四十
二元
四、SEVENSTARSKINGSIZE三百二十包三千九百五十五元
五、MI-NE峰七萬零十包一百九十九萬五千二百八十
五元附表二:
品名數量總計完稅價格(新臺幣)長壽淡菸(仿冒品)十一萬五千五百包九十八萬八千六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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