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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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麗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靖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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