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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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婕妮郭淑華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淑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郭淑華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請向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並向本院提出查詢結果)。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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