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莊世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連續販賣第│有期徒│89年6月│高雄地檢90│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96年10月│││二級毒品│刑7年│某日至90│年度偵字第│高雄分院96年│25日│25日││││6月│年2月16│7817號│度重上更(三│││││││日││)字第19號│││├─┼─────┼───┼────┼─────┼──────┼────┼────┤│2│商業會計法│減為有│96年1、│桃園地檢97│桃園地院98年│98年8月│98年8月││││期徒刑│2月間│年度偵字第│度審訴字第│7日│7日││││4月││21919號│1650號│││├─┼─────┼───┼────┼─────┼──────┼────┼────┤│3│行使業務登│減為有│95年11月│高雄地檢│本院100年度│100年3│100年4│││載不實文書│期徒刑│14日至96│100年度偵│重訴字第12號│月25日│月11日││││5月│年4月25│字第5019號││││││││日│││││├─┼─────┼───┼────┼─────┼──────┼────┼────┤│4│商業會計法│減為有│95年11月│高雄地檢│本院100年度│100年3│100年4││││期徒刑│至96年4│100年度偵│重訴字第12號│月25日│月11日││││6月│月間│字第50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