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該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職是,如受刑人於假釋期滿後,其所犯之罪均視為已執行完畢,自無適用上開減刑或視為減刑規定之餘地,即無就所減之刑重訂應執行刑可言。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受刑人嗣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8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11月既已視為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視為減刑規定,並就所減之刑重訂應執行刑之餘地,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5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5、6月間至同年│93年7月4、5日間至│93年11月20日│││10月20日止│同年11月12、13日間││├────┼─────────┼─────────┼─────────┤│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號│察署93年度核退毒偵│察署93年度核退毒偵│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字第1208號│字第1208號│90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35號│93年度訴字第2035號│94年度訴字第77號││實├──┼─────────┼─────────┼─────────┤│審│判決│93年12月27日│93年12月27日│94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035號│93年度訴字第2035號│94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確定│94年1月24日│94年1月24日│94年7月14日│││日期│││(撤回上訴)│├─┴──┼─────────┼─────────┼─────────┤│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依第3條第1項第15款││民國九十│││,不予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告刑││││├────┼─────────┼─────────┼─────────┤│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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