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21號聲請人 李森田 即佑康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森田為佑康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佑康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佑康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李森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173號卷查明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