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林素娥 被告 阮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臣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移送前來(101年度板簡字第1209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七千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