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李芳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貴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七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三萬八千一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十三萬七千六百六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