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潘珍美南興木料模板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偉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44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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