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得脅迫土地低價收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告 霍秀珍 被告 王昱仁 被告 劉鎭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得脅迫土地低價收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7日送達原告(按本裁定於110年6月29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東山派出所,原告於110年7月7日前往領取),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各一紙在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