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原   告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
   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
   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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