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九О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被告兼右一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
被告兼右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伍仟 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下午六時五分許,騎乘機車行經高雄
市○○○路與民族路交叉路口時,與被告己○○及被告丁○○共乘之機車發生擦
撞之細故,被告己○○與被告丁○○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己○○
持安全帽毆擊伊,而被告丁○○則繼持機車大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