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六月一日中分二社維字
第五一0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十一日止。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四七三之三號「新世紀護膚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陳武元 姦宿,代價新台幣貳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陳武元及 曾秋閣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