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貳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貳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二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
定,於九十年二月七日經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一四六二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惟原告係因急需用款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委由訴外人甲○○向被告調借現
金二十萬六千元,並同時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以擔保上開支票兌現,而如附表
二所示支票其後既已兌現,被告上開債權確獲清償,被告理當返還如附表一所示
本票,然其竟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原告自得請求確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
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