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不服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0,650元(撤銷林地管理權部分核定為新台幣929,650元,撤銷股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上訴人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不足新台幣110元,第二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新台幣15,4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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