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LouisVuitton」廠牌斜背包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第1行「路易登」,應更正為「路易威登」。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蔡進吉附錄法條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