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 官卓春成 附錄法條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