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破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原任苗育民工家教師,其妻即聲請人甲○○為家管,育有二子,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七年遭遣散,生活無法維持,不得已向銀行借貸,但因每月貸款利息達新台幣(下同)七萬元,負擔沈重,所有不動產早已設定抵押,股票並已變賣一空。此外再無其他可執行之財產,累積負債達二百六十三萬元,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並提出債權人清冊、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一件為證。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客觀事實,為破產宣告之原因。而所謂「不能清償」,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有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之債務,全般繼續無法為清償債務之客觀經濟狀態而言。換言之,倘債務人對於其債務,並無對於債務全般繼續不能清償之情事,尚難認為合於前述之破產原因。經查:本院依職權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負債一覽表所示債務,一一向所示銀行查詢結果,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起至本院依職權查詢完畢時止之三個月期間,債務額減少達三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元,顯就其債務並無全般繼續不能清償之情事(債務增、減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而聲請人目前資產狀況,除有台中市○區○○段第五○地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之七號九樓之五(聲請人以上開不動產供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抵押)外,尚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四千零五十股、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六千三百股、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千二百九十股,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資產總歸戶資料一件在卷可憑,其股份價值依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集中市場交易收盤行情(中華開發每股二八‧一元;第一伸銅每股五‧八元;聯華電子每股六三‧五元)計算,合計為二十三萬二千二百六十元。扣除已有不動產擔保之債務,其債務與資產之差距約為九十萬元許,而本件聲請人自承原為高職教師,具有一定之專門知識,且如附表所示之債務,部分為信用卡消費債務,依目前信用卡消費得以循環信用融通資金情形,是本件聲請人憑其專業知識謀職,融通金錢應付如附表所示之債務尚不困難。從而本院聲請人所述情節,尚難合於破產之原因,聲請人聲請為破產之宣告,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聲請人所載債務(89.7.6)│本院查詢結果│金額增減│├─────────────┼─────────────┼───────┤│第十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元│89.8.16本金餘額0000000元│減27396元│├─────────────┼─────────────┼───────┤│中國信託銀行436259元│89.9.0000000元│減240060元│├─────────────┼─────────────┼───────┤│彰化銀行大發分行282599元│89.8.16本金餘額270037元│減12562元│├─────────────┼─────────────┼───────┤│合作金庫鳳山支庫282559元│89.7.25本金餘額263992元│減18567元│├─────────────┼─────────────┼───────┤│新竹企銀苗栗分行152023元│89.7.20本金餘額149935元│減2088元│├─────────────┼─────────────┼───────┤│花旗銀行46568元│無│減46568元│├─────────────┼─────────────┼───────┤│台新銀行98782元│89.10.0000000元│增22768元│├─────────────┼─────────────┼───────┤│華僑銀行100000元│89.9.18本金餘額100000元││├─────────────┼─────────────┼───────┤│富邦銀行40239元│89.8月38252元│減1987元│├─────────────┼─────────────┼───────┤│合計0000000元│0000000元│減32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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